关于做好医科各级科研机构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

2015-01-28

各科研机构:

    接医科处通知,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科各级科研机构的管理,更好发挥各级科研机构在推动医科科技创新的发展,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中的作用,根据《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》、《广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》、《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》、《中山大学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》、《中山大学校级科研机构管理办法》等各级科研机构的管理办法,经医科处研究,决定从2014年开始,在各级各类科研机构中实行年度报告制度。

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:

一、对象

    需提交年度工作总结的科研机构包括:国家发改委工程实验室、国家级国际联合研究中心、教育部重点实验室/工程中心/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、卫生部重点实验室/工程中心、广东省重点实验室/工程研究中心/国际合作基地、广东省工程实验室、广东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/工程中心、广州市科信局重点实验室、广东省卫生厅重点实验室、校内科研机构等。(详见附件1

二、要求

    要求各科研机构按照相应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,规范开展实验室/工程中心的管理运行,每年要做好工作总结,并填写《中山大学医科科研机构年度报告表》,并于次年的1月报送医科处。年度总结将作为对科研机构综合评估、是否给与行政运行经费的重要依据。

1、年度报告内容请严格按照年度报告表中提纲撰写。重点包括:研究工作和水平、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、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、实验室大事记、实验室存在的问题,下一年发展思路、依托单位的支持等方面。(见附件2

2、文中介绍的成果必须具有重点实验室/工程中心等的署名(没有署名的不计算在内)。

3、数据采集时间为201411日至1231日。

42014年的年度报告表须于201529一式2份交至科研科。 

    联系人:邹晓旭   联系电话:87333122   联系邮箱:xiaoxuzou_sysu@163.com

 

 

科研科

2015128

 

附件:

1需提交年度报告科研机构名单

2中山大学医科科研机构年度报告表

3中山大学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

4中山大学校级科研机构管理办法